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,饮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,还会影响他们的性格塑造,且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弱,饮酒后容易滋生其他严重不良行为,引发违法犯罪或造成自身被侵害。
近日,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,有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。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,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。对此,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,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。
收到检察建议后,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,对涉案商家违法接纳未成年人、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立案调查,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,并建立重点领域、重点行业、重点场所定期巡查制度,联合有关单位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,切实加强了对辖区内商家的监督管理,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,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,保护未成年人应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,不仅需要国家、社会、学校、家长的多方努力,更需要从细节入手,从小处着手,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一条坚固的防线。下一步,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领域,延伸司法保护触角,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、综合保护,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,推动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力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
第五十八条:学校、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、酒吧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、酒吧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,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;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,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,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。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、限入标志;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。
第五十九条:学校、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、酒、彩票销售网点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、酒、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。烟、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、酒或者彩票的标志;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。任何人不得在学校、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、饮酒。
第一百二十三条: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、第六十条规定的,由文化和旅游、市场监督管理、烟草专卖、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相关许可证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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